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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狀損壞或滅失,換給和補給要分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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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狀壞了是換給,要提出損壞的原書狀。權狀滅失是補給,要公告三十日。建物所有權狀有沒有走同一條,第154條沒有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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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狀弄髒、撕破,或根本找不著,下一步差在法律把換給和補給分成兩款。謄本查得到登記內容,不能代替這張書狀。謄本和電傳的差別見地籍謄本與建物謄本地政電傳和電子謄本。權狀上各欄怎麼讀,見權狀與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塗銷是另一件事,見抵押權塗銷登記

先講答案

土地法第79條把換給和補給分成兩款。因損壞請求換給者,應提出損壞之原土地所有權狀或原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因滅失請求補給者,應敘明滅失原因,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地政機關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無人就該滅失事實提出異議後補給之。

土地登記規則第15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損壞或滅失,應由登記名義人申請換給或補給。第155條第1項只寫補給:應由登記名義人敘明其滅失之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經登記機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登記補給之。

第154條的標的是「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第14條第6款把「土地所有權狀及建物所有權狀」寫在一起,第7款另列「他項權利證明書」。第154條沒有寫建物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損壞或滅失要走哪一條,本次讀到的這幾條沒有寫。先向建物所在地的登記機關問,再決定要不要拿第154條去送件。

損壞和滅失,兩部法規各寫一次

土地法第79條的標題句是:「土地所有權狀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因損壞或滅失請求換給或補給時,依左列之規定:」這裡用的是「左列」,標的寫「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第一款寫:因損壞請求換給者,應提出損壞之原土地所有權狀或原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第二款寫:因滅失請求補給者,應敘明滅失原因,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地政機關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無人就該滅失事實提出異議後補給之。這一條沒有寫切結書,也沒有寫親自到場。

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把補給的文件寫成「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並寫登記機關要通知登記名義人。公告仍是三十日,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登記補給。土地法寫「無人就該滅失事實提出異議」,規則寫「無人提出異議」。兩句都在,本次沒有讀到解釋兩者範圍是否相同的頁面。

規則第155條第2項規定,前項登記名義人除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

第40條第1項的程序是:申請登記時,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第155條的人是「登記名義人」,第40條的人是「登記義務人」。第155條寫登記名義人依第40條程序辦理。兩條用的名稱不一樣,本次沒有讀到把兩個名稱定義成同一人的句子。

第155條點名免親自到場的款,不是第41條全部

第41條一共十六款,開頭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第155條點名的是其中六款:

  • 第二款: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同意書經依法公證、認證。
  • 第七款:外國人或旅外僑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該授權書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 第八款: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該授權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第十款: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之當事人印鑑證明。
  • 第十五款:應用憑證進行網路身分驗證,辦理線上聲明登錄相關登記資訊。
  • 第十六款: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得免由當事人親自到場。

第41條還有第四款「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經依法由地政士簽證」等其他款。那些款沒有出現在第155條的點名裡。本頁不把沒被點到的款寫成補給也可以免親自到場。

第十五款寫的是憑證、網路身分驗證、線上聲明登錄相關登記資訊。它沒有寫權利書狀補給有一個全國線上申辦入口。本次也沒有打開這樣的入口。

公告出現在補給,第53條的清單這樣列

規則第53條規定,辦理土地登記的程序是:收件、計收規費、審查、公告、登簿、繕發書狀、異動整理、歸檔。第2項寫,前項第四款公告,僅於土地總登記、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效取得登記、書狀補給登記及其他法令規定者適用之。

這一項列了「書狀補給登記」。沒有列「書狀換給登記」。土地法第79條第1款的換給,寫的是提出損壞的原書狀,沒有寫公告三十日。

登記規費和工本費是兩套句子

規則第45條規定,登記規費,係指土地法所規定之登記費、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

第46條規定,土地登記,應依土地法規定繳納登記規費。登記費未滿新臺幣一元者,不予計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其中第3款是「權利書狀補(換)給登記」。

土地法第79條之2第1項開頭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繳納工本費或閱覽費:」第一款是「聲請換給或補給權利書狀者。」第2項規定,前項工本費、閱覽費費額,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第46條的「免繳納」接在登記規費、登記費這兩句後面,第3款沒有再寫一次免的是登記費、書狀費、工本費或閱覽費中的哪一項。第79條之2則寫換給或補給應繳工本費,費額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本次沒有讀到那份費額表,所以不寫新臺幣金額。送件前向受理的登記機關問這一筆要繳什麼。

什麼時候停下來

原書狀還在、只是損壞,土地法第79條第1款寫的是提出損壞的原書狀,請求換給。走補給那一款的公告三十日,是第2款滅失的寫法。

書狀已經滅失,第155條寫要敘明滅失原因,並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文件還沒有,就還沒有進入該條寫的補給申請。

登記名義人沒有親自到場,也沒有落在第155條點名的那六款,第2項寫的是應親自到場。

手上是建物所有權狀,第154條沒有寫這個名稱。先問該登記機關,再送件。

這幾條的修正日期

土地法沿革頁的修正日期是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最新一筆寫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公布第 14 條。第79條、第79條之2不在這一筆的條號裡。沿革較早一筆寫,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的條文包含第79條,並增訂第79條之2。2026-09-23 讀到的第79條與第79條之2,是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條頁上的現行文字。

土地登記規則沿革頁的修正日期是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第22點寫一百十年七月十三日修正發布的條號包含第41條、第53條、第155條,並自一百十年八月一日施行。第154條不在這一點列名的條號裡。規則首頁的修正日期仍是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全國法規資料庫頁尾寫,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為民國 115 年 09 月 18 日。2026-09-23 以後若條文改寫,以該條頁面為準。

常見問題

電子謄本可以代替權狀去辦換給嗎?

土地法第79條第1款寫的是提出損壞之原土地所有權狀或原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第155條的補給寫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兩條都沒有寫用謄本代替原書狀。

補給一定要公告三十日嗎?

土地法第79條第2款和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第1項都寫公告三十日。規則第53條第2項把書狀補給登記列在適用公告的情形。這幾條沒有寫可以縮短天數。

補發權狀要繳多少錢?

本次沒有讀到中央地政機關定的工本費費額。第46條有「權利書狀補(換)給登記」免繳納的一款,第79條之2又寫換給或補給應繳工本費。金額向受理的登記機關查。

本頁查核日是 202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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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土地法第79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3
    • 土地所有權狀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損壞或滅失請求換給或補給,依左列規定。損壞換給應提出損壞的原書狀。滅失補給應敘明原因、檢附證明文件,經地政機關公告三十日,無人就該滅失事實提出異議後補給。
  2. 土地法第79條之2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3
    • 第1項開頭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繳納工本費或閱覽費,第一款為聲請換給或補給權利書狀者。第2項規定工本費、閱覽費費額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3. 土地法沿革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3
    • 修正日期為民國113年08月07日,最新一筆修正公布第14條。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那一筆包含第79條並增訂第79條之2。
  4. 土地登記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3
    • 修正日期為民國110年07月13日。第14條第6款為土地所有權狀及建物所有權狀,第7款為他項權利證明書。
    • 第40條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並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第41條十六款為得免親自到場的情形。
    • 第45條登記規費包含登記費、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第46條把權利書狀補(換)給登記列為免繳納情形之一。
    • 第53條程序含公告,第2項列書狀補給登記為適用公告的情形,沒有列書狀換給登記。
    • 第154條由登記名義人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的換給或補給。第155條補給應敘明滅失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且點名第41條其中六款以外應親自到場。
  5. 土地登記規則沿革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3
    • 修正日期為民國110年07月13日。一百十年七月十三日修正發布的條號包含第41、53、155條,並自一百十年八月一日施行。第154條不在該點列名的條號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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