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契約書審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與常見陷阱

首次發布:

文章署名:台灣房地產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買房決策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此角色是公開標示的虛擬內容分工,不代表真人作者、專業資格或已完成的人工審閱。編輯政策與 AI 使用說明

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的審閱期至少5日。廣告及其說明書視為契約一部分,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土地、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不足時賣方應全部找補;超過部分買方最多找補2%;誤差超過3%時買方可解約。交屋保留款應為房地總價5%。結構部分保固自交屋日起至少15年。未載入契約的應記載事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仍構成契約內容。

拿到預售屋契約書,不知道從哪裡看起是常見困境。契約動輒數十頁,但關鍵條款其實有跡可循:內政部依消費者保護法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了哪些內容必須寫入契約、哪些條款不能出現。現行版本最近一次修正為112年6月19日,112年7月1日起生效。

以下整理買方審閱預售屋契約書時的核心重點,包含審閱期、法定應記載條款、明確違規的不得記載事項,以及常見陷阱。

---

審閱期:至少5日,不得縮短或放棄

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賣方(建商)提供給買方攜回審閱的期間,不得少於5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整理的不動產契約審閱期一覽,預售屋買賣契約書、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與成屋買賣契約書均為5天。

這代表:

花蓮縣政府 115 年「預售屋買賣契約條文常見錯誤樣態」列出的計算爭議包括:契約直接印「本契約已由買方攜回審閱5日以上」但未記載實際攜回日期;攜回日與簽約日間隔不足5日(文件舉例:3月20日攜回、3月25日簽約);以及約定簽約後才行使審閱權。5日怎麼算,實務上常有爭議,簽約前應把攜回日期寫清楚,並以主管機關查核口徑為準。

---

應記載事項:這些條款依法必須存在

以下列出應記載事項的主要內容。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內容;違反該條第一項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簽約前仍應逐條確認是否已列入,以免事後爭議。

廣告效力與契約同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廣告及其說明書視為契約之一部分」。這代表建商在廣告上標示的建材規格、公設設施、建築外觀、停車場配置等,如未在契約中明確排除,買方可主張廣告效力。

實務上,廣告與完工交屋後的實際狀況有落差是常見糾紛來源。簽約前應逐一核對廣告與契約書所載規格是否一致。

面積誤差處理:不足全補、超過最多 2%、逾 3% 可解約

內政部就應記載事項「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的說明是(行政院全球資訊網法律研析轉述內政部):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

找補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單價計算(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因此,契約若寫成「誤差在 2% 以內雙方都不得請求找補」,或只允許「短少超過 3%」才能解約,都和應記載事項不符。花蓮縣政府常見錯誤樣態也把「土地面積誤差未全部找補」、「僅約定不足超過 3% 才能解約」列為查核缺失。

交屋保留款:應為房地總價 5%

交屋時,買方得保留部分價款待驗屋完成後再付清。應記載事項與地方查核口徑都是 交屋保留款應為房地總價 5%,且應留在自備款,不能改成房屋總價 5%、固定 5 萬元,或併進銀行貸款。這筆款項用來擔保驗收瑕疵修繕。

房屋保固:結構至少15年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房屋保固期限:

保固由建商負責。期限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設備規格說明應具體列明

應記載事項要求列出建材、設備的規格說明(如廚房設備、衛浴設備、停車位規格等)。若契約只寫「依樣品屋裝潢」,缺少具體規格,是常見問題。審閱時應確認主要設備的品牌或規格等級是否有明確記載。

停車位:應標明長寬高及相關面積

若契約含車位,應記載停車位的長、寬、高規格,以及「車位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合計面積」與「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車位相關面積的計算方式直接影響公設比,建議與 買方法律權益:斡旋反悔、定金、契約審閱期 一起對照閱讀。

水電管線與瓦斯內管:賣方負擔

應記載事項要求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由賣方負擔。花蓮縣政府常見錯誤樣態並把未列明瓦斯內管費用由賣方負擔、或逕以定型化條款規定瓦斯外管由買方負擔,列為查核缺失。契約若要求買方另行負擔基地範圍內自來水、電力管線或瓦斯內管費用,與應記載事項不符。

履約保證機制

賣方應提供履約擔保,並在契約中載明採用的機制(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保證、價金信託、同業連帶擔保、或公會連帶保證共五種之一)。詳細的五種機制比較,可參考 預售屋爛尾風險:履約擔保五種機制怎麼看

---

不得記載事項:出現即違規

以下是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若契約中出現這些約定,相關條款無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廣告僅供參考

未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

未明確定義的面積名詞

要求買方繳回原買賣契約書

超過年利率 16% 的利息

附屬建物(除陽臺外)計入買賣價格

---

112年7月1日修正:三個條文更新

最近一次修正(112年6月19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3817號公告,112年7月1日生效)針對三個條次:應記載事項第20點、應記載事項第24點之1、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第20點與預售屋換約轉售條件有關,可對照 預售屋禁止換約轉售新制:對買方的實際影響。第24點之1與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的完整文字,請直接查行政院全球資訊網該則公告所附 PDF,本文不轉述未核對全文的條文。

---

簽約前的對照流程建議

以下整理簽約前的核對順序,供自行審閱參考(個案差異大,有疑問建議洽詢代書或律師):

不動產說明書與契約書是兩份不同文件,前者記載屋況現況,後者規範交易條件,兩者都要審閱。說明書相關重點見 不動產說明書怎麼看:應記載事項與陷阱

---

常見問題

Q:建商的契約和官方範本不一樣,哪個有效?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應記載事項未記載於契約者,仍構成契約內容;違反該條第一項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也就是說,即使建商的版本漏掉某些應記載事項,買方仍可主張該事項的法定效果。但若建商的版本整體結構與應記載事項差距很大,建議簽約前請代書或律師協助逐條核對。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另規定,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把定型化契約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Q:審閱期結束後才發現問題,還能解約嗎?

審閱期是指簽約前的攜回審閱期間,不是簽約後的解約期限。若簽約後發現契約有問題,能否解約取決於是否有法定解約權(例如建商違約、條款違反強制規定等),不能直接用「我沒仔細看」作為解約理由。個案情形差異大,建議洽律師評估。

Q:不動產說明書和預售屋契約書是同一份嗎?

不是。不動產說明書是不動產說明書,由仲介或銷售方提供,記載物件屋況、使用現況、特殊情形等;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則是買賣雙方簽立的交易契約。兩者功能和法律地位不同,均應在簽約前仔細確認。

Q:建商說廣告是「參考用途」,這樣可以嗎?

不行。「廣告僅供參考」是不得記載事項,出現即違規,相關條款無效。廣告依法視為契約一部分,建商不得以廣告僅供參考作為免責依據。

---

本文所引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12年6月19日內政部公告,112年7月1日生效)為依據。查閱最新版本請以行政院全球資訊網或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pip.moi.gov.tw)公告為準。本文提供一般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建議,有具體契約疑問請洽代書或律師。

本站相關標籤

#買房與房地產知識 #買房族與屋主 #文章 #觀念說明 #預售屋 #買賣流程與契約 #結構與居住環境

本站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