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哪些違建會拆、怎麼查報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依完成時間處理違建:1995 年起新產生的新違建原則查報拆除;1964 年至 1994 年底已存在的既存違建原則拍照列管,但危害公共安全、妨礙公共交通等情形,會由都發局優先查報拆除。
現行條文是 2021 年 12 月 23 日(民國 110 年)修正的版本,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簡稱都發局),違建查報與拆除由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管處)執行。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的地區,以及關渡、洲美、社子島等尚未擬定細部計畫的地區,不適用這套規則。頂樓加蓋的通則見頂樓加蓋的產權風險與查法。
用完成時間分成三類
規則第 4 條依存在時間分類:
| 類別 | 時間 | 處理原則 |
|---|---|---|
| 舊有房屋 | 1945 年 10 月 25 日(民國 34 年)以前,或文山、南港、內湖、士林、北投都市計畫公布前已存在 | 可在原規模、原範圍內以非永久性建材修繕 |
| 既存違建 | 1964 年 1 月 1 日(民國 53 年)至 1994 年 12 月 31 日(民國 83 年)已存在 | 拍照列管、分類分期計畫處理 |
| 新違建 | 1995 年 1 月 1 日(民國 84 年)以後新產生 | 查報拆除,符合第 6 至 22 條者拍照列管 |
拍照列管不代表合法,條文定義是「指違建違法情節輕微或既存違建得列入分類分期程序處理,而予以拍照建檔,暫免查報處分者。」
完成時間怎麼認定?第 33 條列出載明建築完成日期的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明、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航空攝影照片等資料;勘查後仍無法判斷、且材質非屬新穎者,得拍照存證。1964 年以前完成又不屬於舊有房屋的違建,規則沒有另作定義,這類個案請直接洽建管處。這些年份是臺北市的分界,其他縣市請查當地規定。
新違建:哪些只拍照列管
第 5 條規定新違建應查報拆除,符合第 6 至 22 條者才拍照列管;即使符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妨礙公共安全、公共通行或古蹟保存維護,仍應查報拆除。常見的列管條件(節錄):
| 項目 | 拍照列管條件 |
|---|---|
| 雨遮 | 非永久性建材,淨深一樓不超過 90 公分、二樓以上不超過 60 公分,位於防火間隔(巷)不超過 60 公分 |
| 屋頂花架 | 竹、木或輕鋼架搭建且無壁體,頂蓋透空率三分之二以上、面積 30 平方公尺以下、高度 2.5 公尺以下,且未占用巷道、法定停車空間、防火間隔(巷)或避難平臺 |
| 防盜窗 | 欄柵式、透空率 70% 以上,突出外牆或陽臺欄杆不超過 10 公分,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並留設至少一處有效開口 |
| 陽臺加窗 | 未突出外牆且原有外牆未拆除;但建照發照日在 2006 年 1 月 1 日以後、陽臺不計入建蔽率與容積率者,查報拆除 |
| 夾層屋 | 2001 年 9 月 1 日前曾報工務局列管 |
非永久性建材,指鋼筋混凝土、鋼骨(不含小尺寸 H 型鋼)、鋼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以外的材料。夾層的面積與高度規定,見樓中樓與夾層規定。
施工中違建不符拍照列管、依法不得補照,又有即時處置必要時,應即時強制拆除:強制拆除通知書現場交付或公告並拍照,三日內執行。已被強制拆除又違規重建,除查報拆除,還會依建築法第 95 條移送法辦。
既存違建:這些情形會優先拆
第 25 條規定既存違建拍照列管、分類分期處理,但列入市府專案,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的,由都發局訂定計畫優先查報拆除。危害公共安全的認定包括(節錄):
- 供不特定對象使用、具高危險性且出入人員眾多的場所,例如補習班、旅館、營業性廚房、學生宿舍、300 平方公尺以上的大型餐廳。
- 有傾頹、朽壞或危害結構安全之虞,經鑑定有危害公共安全;或經消防局認定妨礙消防救災。
- 屋頂既存違建新增使用單元、有三個以上使用單元、未經許可或未依許可內容進行室內裝修、加蓋第二層以上。
- 經鑑定造成合法房屋漏水,或阻礙合法房屋修繕漏水。
第 26 條的專案包括占用市有土地、配合市政計畫,以及阻礙或占用防火間隔(巷)的既存違建。屋頂既存違建要做室內裝修,也要先向都發局申請審查許可,經許可後才能施工。
從檢舉到拆除的流程
- 檢舉:建管處的查報拆除標準作業流程列出市政信箱、1999 市民熱線、秘機信、首長信箱等窗口;書面檢舉要具真實姓名及住址。
- 勘查:查報人員先查建管資訊系統、比對歷史航照、調閱使照竣工圖,再到現場量測尺寸並記錄材質。
- 處分與送達:都發局查明違建所有人後,填具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完成送達再執行拆除;查無所有人時公示送達。
- 自行改善或訂期拆除:建管處說明,已完工新違建由拆除區隊列管,疏導所有人自行改善拆除,屆期仍未配合就訂期執行拆除。
- 補照:經本市開業建築師檢討符合相關法令並出具證明者,可依規定補辦建築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仍應拆除。
查報後多久會拆,建管處的限期改善與訂期強制拆除統一作業原則(2024 年 12 月三修)依案件類型區分:施工中違建等緊急案件即時強制拆除;屬規則第 25 條態樣(含新違建)的優先案件,限期改善 1 次、30 日內,未改善即發函 30 日內強制拆除;一般檢舉案件,2015 年以後查報的限期改善 2 次、30 日內,未改善再訂期強制拆除,2014 年底前查報或經認定 2014 年底前已搭蓋完成且與現況相符的,每次限期改善 30 日內,經認定影響公安等須優先排程者,可個案簽報。建管處也表示拆除人力物力有限,現行以施工中與 2005 年(民國 94 年)以後新違建優先;作業流程則寫明依查報時間先後、由近而遠排序。處理情形可到建管處的違建查報案件查詢查看。
2026 年兩度預告的修正草案
臺北市政府於 2026 年 2 月 23 日(民國 115 年)公告預告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期間 2 月 27 日至 3 月 20 日,共修正 16 條,重點有:
- 陽臺違建違反公寓大廈規約者,增訂查報拆除的但書。
- 因應高齡者居住需求,增設昇降機遭法定空地上既存違建阻礙者,可專案查報拆除。
- 屋頂平臺綠化設施的設備層高度改為 80 公分。
- 刪除第 25 條「新增使用單元」與第 33 條「材質非屬新穎」等文字。
同一部規則 6 月 29 日至 7 月 13 日又再次預告。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上的現行條文,到 9 月 17 日仍是 2021 年 12 月 23 日的版本,這些修正都還只是草案。
常見問題
台北市的既存違建就不會被拆嗎?
不一定。既存違建原則拍照列管,但列入專案,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妨礙公共交通等情形,會被優先查報拆除。
檢舉違建一定要留真實姓名嗎?
書面檢舉須具真實姓名及住址;透過市政信箱、1999 市民熱線等管道陳情,依臺北市政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書面與電話陳情都要載明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缺其一者不予處理,但仍應記錄。全國性的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另規定,檢舉人姓名應予保密。
強制拆除要自己付錢嗎?
建管處列有臺北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與收費標準,費用請向建管處確認。
買較新的房子,怎麼確認沒有違建?
2015 年 9 月 1 日起領得使用執照的建物,買賣等移轉登記時可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 個月內有效的無違章建築證明;建築師發現陽台外推、夾層或增建等違建,不予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