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位租賃契約書:沒有內政部範本,條款可以參考哪些規定
內政部公告的 9 種契約書範本沒有停車位租賃。官方版本只有交通部的路外停車場租用範本,當事人是停車場經營業者;個人出租大樓車位是否適用,官方沒有說明,條款要回到民法租賃規定與社區規約。
網路上流傳的停車位租賃契約書不一定出自官方。簽約前先弄清楚官方公告過哪些文件、各自寫給誰用,再挑出適合放進租約的條款;車位值不值得拿來出租,可先讀買房一定要車位嗎。
官方公告過哪些版本
內政部地政司的交易契約書範本頁(2023 年 9 月 18 日更新)列出 7 種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 種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與 9 種契約書範本,專以停車位為交易標的的只有預售停車位買賣,處理的是買賣而不是租賃。有車位條款可參考的官方文件是這三份:
| 文件 | 機關與日期 | 當事人 |
|---|---|---|
| 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 | 交通部,2001 年(民國 90 年)1 月 29 日公告 | 停車場經營業者、停車位租用人 |
| 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範本 | 交通部,1997 年 1 月 23 日頒行、2001 年 2 月 8 日修訂 | 同上 |
|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的應記載事項 | 內政部,2025 年 4 月 18 日修正 | 住宅出租人與承租人 |
交通部這兩份文件都還刊登在行政院全球資訊網。個人把自家大樓車位租給別人時是否適用,官方沒有說明,適合當作擬約的參考清單,不能當成對雙方當然有拘束力的規定。
交通部範本裡可以參考的條款
範本是為月票或回數票租用停車格位而設計,營業時間、票卡遺失補發、消費者服務專線等項目偏向停車場營運。和出租單一車位比較相關的是這幾項:
- 車位與時段:勾選提供固定車位或不特定車位並寫明時間;月票限當月使用,要寫明每日使用時段。
- 保管責任:「本停車場僅出租停車位,供車輛停放之用,甲方對停放之車輛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甲方的事由致車輛毀損、滅失或車內物品遺失,不在此限。
- 退費:月票可依實際未使用天數比例申請退費,回數票可申請全數退費,業者得酌收手續費。
- 車位減少:車位數變動應於一個月前公告;「甲方減少停車位達三分之一時,乙方得終止契約。」
- 停放規範:禁止裝載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故意或過失毀損停車設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審閱與禁止事項:範本註明「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不得記載事項包括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也不得約定停車場經營業者片面更改租用契約內容。
範本也寫明契約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約日起生效。
車位和住宅一起出租,欄位怎麼填
內政部的住宅租賃應記載事項把車位列為租賃標的的一部分,簽住宅租約時可以逐欄核對:
- 租賃標的:有無車位,汽車、機車停車位各幾個。
- 租賃範圍:汽車停車位位於地上或地下第幾層、平面式或機械式、第幾號;機車停車位的編號或位置示意圖;使用時間勾選全日、日間、夜間或其他。
- 管理費:租賃住宅與停車位各寫每月金額,並勾選由出租人或承租人負擔。
- 現況確認書:勾選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有無檢附分管協議及圖說。
同一份規定寫明押金「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審閱期間至少三日,但它規範的是住宅租賃,只單獨出租車位時是否適用,官方並未交代。不論是否適用,這些欄位都能幫你把車位位置、編號與使用時間寫清楚。押金與續約的安排,可再參考挑房客與租賃契約。
民法租賃規定:書面、期限、轉租與租金
沒有專用範本時,雙方的權利義務回到民法的租賃規定。與車位出租較相關的條文:
| 事項 | 民法條文 |
|---|---|
| 書面 | 第 422 條:不動產租約期限逾一年,應以字據訂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
| 期限 | 第 449 條: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
| 出租人 | 第 423 條:交付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的租賃物,租期中保持該狀態;第 429 條: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
| 承租人 | 第 432 條: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第 443 條: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轉租,違反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
| 期滿 | 第 450 條:定有期限者期滿消滅;第 451 條:期滿後仍在使用、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
租金遲付時,第 440 條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期限內仍不支付即得終止契約。同條「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終止的規定,條文寫的是「租賃物為房屋者」,車位單獨出租能否比照,條文與官方文件都沒有說明。
車位賣掉了,租約還算數嗎?第 425 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租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但未經公證的不動產租約,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這項規定。
能不能租給社區以外的人
先確認車位的產權型態。國土管理署網站刊登的《公寓大廈管理 Q & A 彙編》(2007 年(民國 96 年)12 月)說明「法定停車空間明列為共用部分」,獎勵增設的停車空間若不在法定空地、法定防空避難設備範圍內,得為專有部分。同一份問答還提到:
- 車位屬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管理委員會沒有制止的權力。
- 車位屬約定專用或共用部分,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有約定時,管委會可以制止違規使用,例如規約禁止汽車停車位停放機車。
- 建商把未出售的停車位出租給他人,因建商也是區分所有權人,問答認為「似無不妥或違法之處」。
一般住戶能不能把法定停車位租給社區以外的人,這份問答沒有直接回答,不能拿建商那一題類推。出租前先調閱規約與分管協議、向管理委員會確認,仍有疑問再洽縣市主管機關。各類車位的產權差異,見車位種類與產權。
常見問題
交通部的範本可以直接拿來簽嗎?
範本的當事人是停車場經營業者與停車位租用人,個人之間出租能不能套用,官方沒有表示。可以參考它的條款,再依雙方實際約定改寫。
出租車位可以收幾個月押金?
二個月租金總額的上限出自住宅租賃規定,用在單一車位上是否也有這個上限,官方未作說明,交通部的版本也沒有押金條款。押金金額、返還時間與可以抵充的項目,建議直接寫進契約。
車位租約只用口頭約定可以嗎?
民法第 422 條規定,不動產租約期限逾一年卻未以字據訂立,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所以租期超過一年,就要寫成書面契約。
一個車位可以停兩輛車嗎?
國土管理署網站刊登的 2007 年問答指出,每車位可停放汽車的數量,中央建築法規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尚無規定」。社區有沒有另訂規定,請查規約或詢問管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