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漲房租需提前多久告知?租期中不能漲、續約通知期限未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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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期間內,內政部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規定房東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續約漲租要提前多久通知,現行民法與租賃條例都沒有規定,租期屆滿 6 個月前通知只是尚未立法的修法草案。

先看租約上的租賃期間:房東提出的新租金,是落在租期內,還是從租期屆滿後的新約開始,兩者適用的規定不同。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現行版本為 2025 年(民國 114 年)4 月 18 日修正;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現行版本為 2023 年 2 月 8 日修正,租期未達 30 日的租賃不適用這部條例。

租期還沒到:房東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漲租

應記載事項第四點在租金約定中寫明,承租人要依約付租,「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亦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

內政部地政司 2022 年 3 月 22 日以「央行升息房東要求漲租?租賃期間不得任意調漲租金」為題發布宣導,說明房東在租賃期間任意漲租,依消保法第 17 條及第 56 條之 1,該約定無效,房客可以拒絕;也可以向當地縣市政府消保或地政單位申訴,宣導提到最高可處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依消保法第 56 條之 1,罰鍰分兩段: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處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處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並得按次處罰。

租賃條例第 5 條規定,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內政部 2023 年(民國 112 年)1 月 12 日說明,這次修法前,首次出租住宅的房東所訂租約不屬消費關係、無法依消保法處理;修法後,住宅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保法的「定型化契約規範、違規罰則及爭議處理等規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2025 年 11 月 20 日向立法院提出的書面報告則區分兩種情形:「契約內容」違反應記載事項,主管機關可依第 56 條之 1 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再裁罰;房東以契約以外的「行為」逼房客讓步,例如房客申請租金補貼就調漲租金,消保處建議修法時增訂禁止規定與法律效果。

房東若以不加租就解約施壓,先看契約依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勾選的是得或不得任意終止。約定得終止者,一方至少要在終止前一個月通知,未先期通知就逕行終止,應賠償最高不超過一個月租金額的違約金。租賃條例第 10 條另列出房東可提前終止的法定情形,例如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須於終止前三個月檢附事證以書面通知。

租期內和費用有關的還有一條:約定由房客負擔管理費時,若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增加,承租人就增加的部分「以負擔百分之十為限」。房東若以你申請租金補貼為由要求加租,可參考租金補貼與公益出租人

租期屆滿要續約:通知期限沒有明文

民法第 450 條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要不要續租、新租金多少,由雙方重新談;租賃條例第 6 條也規定,租金「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不適用土地法第 97 條。續約調高租金後,押金仍不得超過二個月的租金總額(租賃條例第 7 條);新約期限超過一年,民法第 422 條要求以字據訂立,沒有字據視為不定期限的租賃。

續約時房東要提前多久告知漲租,現行民法租賃一節、租賃條例與應記載事項都沒有規定,也沒有訂出續約漲幅上限。換句話說,目前沒有一個法定天數可以拿來主張;擔心到期才被通知,可以提早和房東確認續約意願與條件,或在簽約時就把續約安排寫進契約,寫約重點見挑房客與租賃契約

情況現行規定
租期中出租人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應記載事項第四點)
定期租約到期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民法第 450 條)
到期後照常使用,房東未即反對依法視為不定期租約(民法第 451 條)
不定期租約調整租金不動產因價值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定有期限者不適用(民法第 442 條)
不定期租約終止(按月付租)出租人以曆定一個月之末日為終止期,至少一個月前通知(民法第 450 條);房屋另受土地法第 100 條限制,出租人須有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承租人積欠租金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等法定情形之一,才能收回

應記載事項也要求,房客到期未返還房屋時,房東「應即明示不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修法草案:6 個月前通知還不是現行規定

內政部 2025 年(民國 114 年)9 月 18 日部務會報通過租賃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當時公布的方向之一是:房東續約雖可調漲租金,但「須於租期屆滿6個月前通知,且漲幅不得超過當月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房租指數年增率」。同一份說明也提到 3 年租期保障,以及房東因自用收回須於租期屆滿 6 個月前通知。

2026 年(民國 115 年)7 月 22 日,內政部說明修正草案「已於今年4月函報行政院審查」,將先就各界具共識部分提出修法。說明列出的項目包括房東不得於租賃期間任意調漲租金、違反者將面臨裁罰,並新增房東需於租約屆滿前徵詢房客續約意願、房客也須依期限回復;這份說明沒有寫徵詢要提前多久,也沒有再提續約漲幅上限,糾紛調處與強制執行的細節則要研商後再報行政院續審。

截至 2026 年(民國 115 年)9 月 17 日,全國法規資料庫上的租賃條例仍是 2023 年 2 月 8 日修正的版本。這些草案內容都還沒有完成立法,不能當成現在就能主張的權利,之後是否入法、條文怎麼寫,要看最後公布的版本。

被要求漲租時怎麼處理

  1. 核對租期:拿出租約,確認租賃期間的起訖日、租金條款,以及房東說的新租金從哪一天開始算;若新租金從租期屆滿後才開始,就屬於續約協商。
  2. 租期內可以拒絕:地政司的宣導明寫房客可拒絕房東要求;往來訊息與通知書面建議留存。
  3. 向縣市政府申訴:房東堅持在租期內漲租,可向當地縣市政府的消保或地政單位申訴。
  4. 續約談不攏:續約租金由雙方約定,沒有法定上限。租約到期後未續簽、你仍繼續住,而房東未即表示反對,依民法第 451 條視為不定期租約;全國法規資料庫在土地法第 100 條下收錄的最高法院 51 年台上字第 1288 號判例指出,租約變成不定期後,出租人請求返還房屋須有該條所列情形之一,不能主張隨時終止。不過消保處 2025 年 11 月的報告也指出,住宅租賃適用租賃條例與土地法的優先順序沒有明文,實務見解分歧,個案請洽專業人士。房東端遇到欠租或不搬,處理程序見房客不繳租或不搬怎麼辦

常見問題

租約還沒到期,房東說下個月起加租,可以不答應嗎?

依內政部地政司的宣導,房客可以拒絕。應記載事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房東堅持時可向當地縣市政府消保或地政單位申訴。

續約漲租,房東要提前幾個月講?

現行法規沒有規定通知期限。租期屆滿 6 個月前通知,是 2025 年 9 月內政部修法草案的規劃,還沒有立法。

續約租金可以漲多少?

租金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現行沒有漲幅上限;以房租指數年增率為上限,同樣只出現在草案。

租約到期沒重簽、繼續住,房東還能加租嗎?

房東未即表示反對時,民法第 451 條把它視為不定期租約。不定期的不動產租約,當事人可因價值昇降聲請法院增減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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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2026-09-17
    • 租賃期間出租人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現行版本為 2025 年 4 月 18 日修正。
    • 任意終止租約的通知與違約金、管理費增加時承租人負擔以 10% 為限、到期未返還時出租人應即明示不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2.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17
    • 出租人與承租人視為具消費關係、租金由雙方約定、押金上限、出租人提前終止的法定情形與通知期限。
    • 現行版本仍為 2023 年 2 月 8 日修正,租期未達 30 日不適用。
  3. 民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17
    • 定期租約期滿消滅、到期續住視為不定期、不定期不動產租約可聲請法院增減租金、不定期租約終止的通知期限、逾一年租約應以字據訂立。
  4. 【宣導】央行升息房東要求漲租?租賃期間不得任意調漲租金內政部地政司 · 2026-09-17
    • 2022 年 3 月 22 日宣導:租期內任意漲租的約定無效,房客可拒絕並向縣市政府消保或地政單位申訴,最高可處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5. 租賃條例修法三大方向 內政部:保障租賃雙方權益 租客安心住、房東放心租內政部 · 2026-09-17
    • 2025 年 9 月 18 日部務會報通過的修正草案,規劃續約漲租須於租期屆滿 6 個月前通知、漲幅不超過房租指數年增率,以及 3 年租期保障。
  6. 內政部:強化租賃雙方權益保障 共識部分優先推動內政部 · 2026-09-17
    • 2026 年 7 月 22 日說明:草案已於同年 4 月函報行政院審查,先推共識部分,含租期內不得任意漲租與租約屆滿前徵詢續約意願。
  7. 租賃條例修正三讀 住宅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保法內政部 · 2026-09-17
    • 2023 年 1 月 12 日說明:修法前首次出租住宅的房東所訂租約不屬消費關係、無法依消保法處理;修法後住宅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保法的定型化契約規範、違規罰則及爭議處理等規定。
  8. 「如何健全住宅租賃市場及租賃雙方權益保障」之修法公聽會書面報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 2026-09-17
    • 2025 年 11 月 20 日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契約內容違反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主管機關得依消保法第 56 條之 1 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裁罰;住宅租賃適用租賃條例與土地法的優先順序欠缺明文,實務見解分歧;房東以契約以外的行為逼房客讓步(例如房客申請租金補貼就調漲租金),建議修法增訂禁止規定與法律效果。
  9. 消費者保護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17
    • 第 56 條之 1:違反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處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10. 土地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17
    • 第 100 條:出租人非因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承租人積欠租金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等六款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11. 土地法第 100 條相關判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17
    • 最高法院 51 年台上字第 1288 號判例要旨:租約依民法第 451 條變更為不定期後,出租人請求返還房屋,非有土地法第 100 條所列情形之一不得為之,不能主張隨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