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漲房租需提前多久告知?租期中不能漲、續約通知期限未入法
租約期間內,內政部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規定房東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續約漲租要提前多久通知,現行民法與租賃條例都沒有規定,租期屆滿 6 個月前通知只是尚未立法的修法草案。
先看租約上的租賃期間:房東提出的新租金,是落在租期內,還是從租期屆滿後的新約開始,兩者適用的規定不同。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現行版本為 2025 年(民國 114 年)4 月 18 日修正;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現行版本為 2023 年 2 月 8 日修正,租期未達 30 日的租賃不適用這部條例。
租期還沒到:房東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漲租
應記載事項第四點在租金約定中寫明,承租人要依約付租,「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亦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
內政部地政司 2022 年 3 月 22 日以「央行升息房東要求漲租?租賃期間不得任意調漲租金」為題發布宣導,說明房東在租賃期間任意漲租,依消保法第 17 條及第 56 條之 1,該約定無效,房客可以拒絕;也可以向當地縣市政府消保或地政單位申訴,宣導提到最高可處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依消保法第 56 條之 1,罰鍰分兩段: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處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處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並得按次處罰。
租賃條例第 5 條規定,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內政部 2023 年(民國 112 年)1 月 12 日說明,這次修法前,首次出租住宅的房東所訂租約不屬消費關係、無法依消保法處理;修法後,住宅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保法的「定型化契約規範、違規罰則及爭議處理等規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2025 年 11 月 20 日向立法院提出的書面報告則區分兩種情形:「契約內容」違反應記載事項,主管機關可依第 56 條之 1 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再裁罰;房東以契約以外的「行為」逼房客讓步,例如房客申請租金補貼就調漲租金,消保處建議修法時增訂禁止規定與法律效果。
房東若以不加租就解約施壓,先看契約依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勾選的是得或不得任意終止。約定得終止者,一方至少要在終止前一個月通知,未先期通知就逕行終止,應賠償最高不超過一個月租金額的違約金。租賃條例第 10 條另列出房東可提前終止的法定情形,例如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須於終止前三個月檢附事證以書面通知。
租期內和費用有關的還有一條:約定由房客負擔管理費時,若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增加,承租人就增加的部分「以負擔百分之十為限」。房東若以你申請租金補貼為由要求加租,可參考租金補貼與公益出租人。
租期屆滿要續約:通知期限沒有明文
民法第 450 條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要不要續租、新租金多少,由雙方重新談;租賃條例第 6 條也規定,租金「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不適用土地法第 97 條。續約調高租金後,押金仍不得超過二個月的租金總額(租賃條例第 7 條);新約期限超過一年,民法第 422 條要求以字據訂立,沒有字據視為不定期限的租賃。
續約時房東要提前多久告知漲租,現行民法租賃一節、租賃條例與應記載事項都沒有規定,也沒有訂出續約漲幅上限。換句話說,目前沒有一個法定天數可以拿來主張;擔心到期才被通知,可以提早和房東確認續約意願與條件,或在簽約時就把續約安排寫進契約,寫約重點見挑房客與租賃契約。
| 情況 | 現行規定 |
|---|---|
| 租期中 | 出租人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應記載事項第四點) |
| 定期租約到期 | 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民法第 450 條) |
| 到期後照常使用,房東未即反對 | 依法視為不定期租約(民法第 451 條) |
| 不定期租約調整租金 | 不動產因價值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定有期限者不適用(民法第 442 條) |
| 不定期租約終止(按月付租) | 出租人以曆定一個月之末日為終止期,至少一個月前通知(民法第 450 條);房屋另受土地法第 100 條限制,出租人須有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承租人積欠租金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等法定情形之一,才能收回 |
應記載事項也要求,房客到期未返還房屋時,房東「應即明示不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修法草案:6 個月前通知還不是現行規定
內政部 2025 年(民國 114 年)9 月 18 日部務會報通過租賃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當時公布的方向之一是:房東續約雖可調漲租金,但「須於租期屆滿6個月前通知,且漲幅不得超過當月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房租指數年增率」。同一份說明也提到 3 年租期保障,以及房東因自用收回須於租期屆滿 6 個月前通知。
2026 年(民國 115 年)7 月 22 日,內政部說明修正草案「已於今年4月函報行政院審查」,將先就各界具共識部分提出修法。說明列出的項目包括房東不得於租賃期間任意調漲租金、違反者將面臨裁罰,並新增房東需於租約屆滿前徵詢房客續約意願、房客也須依期限回復;這份說明沒有寫徵詢要提前多久,也沒有再提續約漲幅上限,糾紛調處與強制執行的細節則要研商後再報行政院續審。
截至 2026 年(民國 115 年)9 月 17 日,全國法規資料庫上的租賃條例仍是 2023 年 2 月 8 日修正的版本。這些草案內容都還沒有完成立法,不能當成現在就能主張的權利,之後是否入法、條文怎麼寫,要看最後公布的版本。
被要求漲租時怎麼處理
- 核對租期:拿出租約,確認租賃期間的起訖日、租金條款,以及房東說的新租金從哪一天開始算;若新租金從租期屆滿後才開始,就屬於續約協商。
- 租期內可以拒絕:地政司的宣導明寫房客可拒絕房東要求;往來訊息與通知書面建議留存。
- 向縣市政府申訴:房東堅持在租期內漲租,可向當地縣市政府的消保或地政單位申訴。
- 續約談不攏:續約租金由雙方約定,沒有法定上限。租約到期後未續簽、你仍繼續住,而房東未即表示反對,依民法第 451 條視為不定期租約;全國法規資料庫在土地法第 100 條下收錄的最高法院 51 年台上字第 1288 號判例指出,租約變成不定期後,出租人請求返還房屋須有該條所列情形之一,不能主張隨時終止。不過消保處 2025 年 11 月的報告也指出,住宅租賃適用租賃條例與土地法的優先順序沒有明文,實務見解分歧,個案請洽專業人士。房東端遇到欠租或不搬,處理程序見房客不繳租或不搬怎麼辦。
常見問題
租約還沒到期,房東說下個月起加租,可以不答應嗎?
依內政部地政司的宣導,房客可以拒絕。應記載事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房東堅持時可向當地縣市政府消保或地政單位申訴。
續約漲租,房東要提前幾個月講?
現行法規沒有規定通知期限。租期屆滿 6 個月前通知,是 2025 年 9 月內政部修法草案的規劃,還沒有立法。
續約租金可以漲多少?
租金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現行沒有漲幅上限;以房租指數年增率為上限,同樣只出現在草案。
租約到期沒重簽、繼續住,房東還能加租嗎?
房東未即表示反對時,民法第 451 條把它視為不定期租約。不定期的不動產租約,當事人可因價值昇降聲請法院增減租金。